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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房地產抵押貸款擔保就是指:
為擔保債務執行,借款人或是第三人不遷移它擁有使用權房產占據,將該惠東房屋抵押給債務人,債權人未履行全部債務或是產生被告方合同約定的完成抵押權情況的,債務人有權利就該房屋優先受償權。
上述“房地產抵押”:
做擔保房產借款人或是第三人為因素抵押人;
債務人為抵押權人;
提供的抵押房產為抵押資產;
“房地產抵押人”一定要抵押房產所有權人。
債務人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擔保,需要注意三個關鍵步驟:
一、最先需核查抵押房地產能不能抵押。
需證實的事宜為:
1、擬抵押房產真實有效,即是否屬實存有(沒被拆卸或是被損壞等);
2、擬抵押房產使用價值;
3、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查擬抵押房產不動產登記簿記述的事宜:
1)“房地產抵押人”是否屬于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2)在該房屋上是不是已經被設置抵押權。
二、與抵押人簽署“房地產抵押保證合同”。
債務人經核查認證后,應當與不動產備案標明的“所有房產所有權人”,做為“抵押人”,簽署涉及房產房地產抵押保證合同。
如:抵押房地產系婚內財產,則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兩人都應做為“抵押人”在抵押保證合同書本上簽名。
抵押貸款擔保合同內容一般包括:
(一)被擔保債權的類型和金額;
(二)借款人履行義務期限;
(三)抵押財產名字、總數、品質、情況、所在城市、使用權所屬或是所有權所屬;
(四)擔保范疇。等......
如涉及房地產早已被設置抵押 此次再做抵押的:
理應核查擬抵押房產真正使用價值,以擬抵押房屋價值扣減已抵押債權使用價值,剩下的房屋價值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做為抵押;應先該具體內容確立記述于“房地產抵押保證合同”中。
三、在不動產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備案”。
根據國家《民法典》要求,以房屋做為抵押擔保,抵押權人及抵押人 必須在不動產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備案,抵押權自申請時開設。
債務人設置抵押權,理應同抵押人一起一并持所簽署惠東房產抵押保證合同等相關資料,在不動產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備案”,抵押權自申請時開設。
在我國針對房地產等不動產推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房地產等不動產須經不動產審批機關備案開設不動產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人等事宜記述于不動產登記簿上;
不動產備案物權法后即可進行抵押;
房產所有權人、抵押權開設等事宜,均記述于不動產登記簿上;
如果沒有別的足夠打倒不動產登記簿記述具體內容情況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錄的具體內容為標準;
不動產使用權資格證書(由承租人擁有)記述的內容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述具體內容不一致的,沒有其他足夠打倒相關證據,以不動產登記簿記錄的具體內容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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